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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视讯·(中国)集团-官网|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9:58    次浏览

为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有效调动改造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我省制定了《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有效调动改造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第二章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四)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五)服从监督管理。第七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八条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一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